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高效和规范化运行,根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结合《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东华资产〔2017〕14号)和《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东华资产〔2018〕4号)文件的内容,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以及库房,包括公共实验室以及教师科研实验室等;经校、院两级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院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学院—系、所、中心—课题组—教师四级责任制,分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其各专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根据学院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检查、督查各政策在各部门具体落实情况;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工作小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组织所有安全管理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落实学院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八)开展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指定一名正式教职工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有毒试剂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五)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代表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七)代表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实验室分类
第七条 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学院实验室分成四类:
第一类 含有危险化学品、有毒试剂、放射源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 含有特种设备、放射装置等设施的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三类 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类 库房场所安全管理人员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准入
学院老师新建或改建实验室,必须以书面申请、备案形式至学院,并上报学校,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项的评估和审核,确保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
第九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学校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国家管控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必须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公安局备案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剧毒品、爆炸品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物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四)根据实验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通风、消防、喷淋等装置;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岗位有资质要求,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四)使用课题组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五)使用课题组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涉辐相关工作;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实验室的放射装置报废要向校资产管理处报告,并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 大型加工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大型加工设备的实验室须制定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室在从事加工设备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严格依据《东华大学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三)收集回收的实验废弃物须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规范处置;
(四)废弃的实验生物材料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定期送往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环保部门严格环境测评。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二)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三)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准入
实验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通过实验室准入考试,并接受实验室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建立符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度宣传等工作。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紧急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课题组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二)事发课题组应配合学校、学院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及时上报学院;
(三)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
第二十五条 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工作小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并进行奖惩评定。各课题组所属的实验室要严格按实验室分类等级进行安全自查与记录。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学院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课题组,予以停止该实验室的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第九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课题组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警告;对于收到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仍未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合格后重启使用;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两次责令整改不合格的实验室,停止实验室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申请及研究生招生资格,直至整改合格后恢复。
第二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
(二)违规购买、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气体、放射性物品、特种设备或其他管制物品;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
(五)不按照学校要求规范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法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