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实验室、部门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等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的;
3.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等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以下行为的:
(1)私自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4)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2.造成有人员轻微伤,或导致学院、他人财产损失低于10,000元的。
(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
2.造成有人员轻伤,或导致学院、他人财产损失1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三)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死亡,或导致学院、他人财产损失100,000元(含)以上的。
(四)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种类与对象
第六条 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三类。
(一)行政纪律处分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等。
(三)其他处理:书面检查、院内通报等;关闭实验室;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
以上三类追责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以追责最重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
(二)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四)相关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
1.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进行院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通报批评;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
4.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
(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1.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减少下次招研究生名额1人。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学院通报批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4.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三)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1.无限期关闭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扣发当月学校岗位津贴。
3.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扣发当月学校岗位津贴。
4.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扣发当月学校岗位津贴。
(四)司法机关、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
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一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对其行政纪律处分按照《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
责令被追责人即时整改,对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将事情经过、整改措施、追责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学校,由相关职能部处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事故上报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学院。
(二)事故调查
1.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学院处理方案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必要情况下组织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追责执行
1.学院上报事故报告,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事故级别、事故责任、追责方式等事项,并由学院书面告知被追责部门或被追责人。
2.被追责部门或被追责人若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学校相应申诉规定提出申诉至学校。
第十四条 涉及到违反党纪党规的上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五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若学院现有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追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及上海市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