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021}7号文件—《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星禧   发布时间: 2021-11-25    浏览次数:

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执行。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六)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学院范围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普通化学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老师、学生具体责任。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从事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管制类化学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校内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到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应许可后统一到有相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购买。

第七条 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实验室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教学或科研需求存放适量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SafetyDataSheet,英文简称MSDS);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MSDS,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示或标签。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第十九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品,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具体按《东华大学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二十条 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院报告。可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按照《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会不定期更新,请以最新版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