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021}8号文件—《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星禧   发布时间: 2021-11-25    浏览次数:

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校师生以及公众的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的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老师、学生具体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等以《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章生物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与撤销

第五条 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学院应在建设前三十日内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学校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生物方向(如细胞、动物等)、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工作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与防护设备、风险评估说明与风险控制程序、废弃物处理方式等。

第六条 经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审批同意后,须报批或备案的生物实验室,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备案标准,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 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防护级别必须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第八条 各生物实验室应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禁止非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特殊情况下,非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的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 各生物实验室应注重环境与卫生的管理,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做到规范、整洁、有序。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生物安全标志、生物实验室级别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标识、生物废弃物标识等。

第十条 各生物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工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以及实验伦理等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开设教学实验时,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行实验。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细胞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十二条 生物实验室的撤销,学院应在撤销前三十日内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且必须认真完成撤销实验室的后续处置工作;凡成立时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生物实验室的撤销必须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且必须严格执行撤销实验室的后续处置方案。

第三章 生物实验室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实验室根据其安全防护水平级别和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配置生物安全柜:实验对象的保护;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合。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定期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能标准的检查。

第十五条 进入生物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十六条 生物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生物废物无污染。

第四章 生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生物废弃物,必须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委托具有专业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运输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注射针头、针管等锐器应装入一次性盛器中,其他生物废物垃圾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

第七章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九条 结合各生物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院报告。可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按照《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例,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可以本办法为基础制订符合自身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生物实验室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参照《东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